国务院:不得以退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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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农户“三权”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要求退权

  《意见》原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读

  要让农民进退有路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强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城市政府方面,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所以文件提出来,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城镇化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赵阳表示,之所以讲“现阶段”,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熟程度作出的科学判断。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全面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必然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现阶段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村宏观经济室主任党国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京华时报记者文静

  □劳动就业

  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提供补贴

  《意见》原文: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解读

  可大力发展服务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目前我国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农民工人群,还存在劳动力素质偏低的问题,这对于流动人群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其实是一个障碍。不过好在这次新政也明确提出,要“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迫切性。他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应该出台部门落实新政的细则,明确加大这方面财政补贴的额度和力度。

  预计今后农村转移劳动力将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增幅,竹立家提出,为了消化这些求职的人员,各地应该加大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例如大力发展城市服务业,以便尽可能多吸纳相关人群的求职需求。

  此外竹立家提出,为了应对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除了创造岗位满足其就业需求,各城市还要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各方面综合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多方面要求。而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新政在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实行差异化的落户条件,竹立家也表示赞同,他认为这种温和放水的方式不会冲垮水渠,可避免某些城市因无法短时间吸纳过多求职人群,导致就业局势出现恶化的可能。

  京华时报记者赵鹏

  □受教育权

  随迁子女升学将出实施办法

  《意见》原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解读

  下一步推四项工作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随迁子女的教育,近些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并且参加升学考试。(网络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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