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报称,4月26日,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当日下午2点34分入住酒城宾馆。入住后,许江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下午6点半左右,许江因与朋友会面匆忙离开宾馆,许江离开时,将他携带的公务用枪滞留在了枕头底下。晚上7点左右,宾馆的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许江留在枕头下的枪,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接到报警后,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酒城宾馆将枪支进行控制,并对枪支的持有人展开了调查。经查,该号房为许江登记入住,于是办案民警迅速通知了合江县公安局以及许江。晚上8点左右,许江回到了宾馆,此时,枪支仍原样摆放在枕头下。
事发当天,合江县公安局就对许江停职,要求他接受合江县公安纪检部门的调查。5月9日,合江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许江行政记过的处分。5月15日,被停职检查20天的许江复职,没有再配枪。5月26日,经合江县监察局研究,报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合江县公安局原给予许江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给予许江开除公职处分。经合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许江开除党籍处分。
(人民网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