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人社部、财政部已联合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期实施。
《办法》规定: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或者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待遇。
关于缴费年限互转如何计算,《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的,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随州日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