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依法设立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3、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4、权属及户数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一证一户。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它合法有效的手续、证件凭证的,以西城办事处及铁树社区出具的证明为认定户数依据。
第十八条奖励
1.签约奖励
从规定的协议签约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4000元奖励;
从规定的协议签约之日起,第6日至10日(含第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2000元奖励;
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10日以后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完毕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4000元奖励;超过7日-15日奖励2000元,超过15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3、整栋搬迁。整个征收区域内,共24栋住宅,以单栋楼为单位,所有住户在1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另行给予1000元/户搬迁补助 ,逾期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2、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若发生纠纷与征收部门无关。
6、被征收人必须按时腾空房屋,按房屋原貌并交由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安置被征收人。
2、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3、安置房的产权手续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其它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二)在征收工作中,请铁树社区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住户提高警惕,切勿将重要证件交由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随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笫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4年3月26日
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pgfz@163.com信箱。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随州市民中心五楼)(邮政编码:4413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直接送达。(网络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