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命令,5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强奸13名幼女的重犯赵某某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赵某某,男,现年41岁,初中文化,系德州市德城区无业人员。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他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在德城区、运河开发区境内多以问路、帮忙搬东西为名,先后将13名幼女骗至偏僻处,采取肋迫、恐吓等手段强奸。这些幼女大都8至13岁左右,其中强奸既遂7人、未遂6人。
德州中院一审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网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