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飞入百姓家烧毁财产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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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举办“升学宴”时燃放烟花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沈某因其子违规燃放烟花导致被侵权人家庭财产烧毁,被判承担垫付责任205853元;举办升学宴的酒店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6327元。

  2013年8月18日,沈某一家在广水市某酒店为女儿举行升学宴会。中午12时许,沈某之子在一楼酒店门口侧约3米处燃放烟花(冲天炮),烟花射出的火焰引燃住在附近姚某家客厅东侧窗户上的窗纱,导致姚家发生火灾烧毁财产。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沈某之子燃放烟花所致。姚家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经鉴定为224000元,另包括搬家费、住宿费、租赁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18180元,合计242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家在举办升学宴会过程中违规燃放烟花,烟花火焰引燃姚家客厅的窗纱,造成姚某家中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酒店在从事餐饮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相应的危险和损害,但在沈家将鞭炮和烟花放置在酒店前台处,并从酒店内搬出准备燃放时,未采取制止措施,造成火灾发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业主石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随州日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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