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李某与比自己小20岁的熊某结婚,几年前,李某有了外遇,与年仅20来岁的小王打得火热,并赠与其房产等。李某的婚外情被发现,为追回丈夫赠给小王的房产,熊某将小王告上法庭。
去年元月底,熊某向江汉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丈夫李某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王买房、装修,要求小王返还共40万元。法院查明,2012年4月,小王购买汉口江汉路某公馆一套近60平米房屋,李某支付237005元首付款。当年7月18日,李某支付装修工程款26060元。其后,李某为该房屋购买瓷砖、地板及家具共花费63394.50元,并替小王偿还房贷,三次向小王汇款共35600元。
法院认为,李某为小王购房并装修,侵害了熊某的财产权益,且小王并非善意取得,违反公序良俗,小王应向熊某返还购房、家具及装修款共326459.50元。对于熊某声称的汇款35600元,因无证据证明李某向小王汇款,且其中一张汇款单中摘要写明系付劳务费,法院对熊某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购物款18542元,李某的刷卡凭证无法证明花费款项系为小王购物,故返还要求也不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小王返还326459.50元。
(网络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