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政法委:三类罪犯多发以权、花钱“赎身”
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等通过权钱交易,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案件被媒体披露,引发关注。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作为指导性规范,规范各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自由裁量以及违纪违法行为。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大量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以权、花钱“赎身”的问题多发生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身上,这三类罪犯存在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情况,出台意见意在防止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死缓减刑后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如,三类罪犯减刑除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在刑期方面,三类罪犯减刑后刑期将最多延长5年,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
原县处级贪官减刑假释向省级报备
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据新华社报道,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
A08-A09版采写(除署名外)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解读
【关键词:减刑】
判无期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意见规定
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 判无期减刑后最少服刑17年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意见严格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据此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宗宪称,可以看到,即使是“到点就减刑”这种最快的减刑方式,实际执行的刑期都比原来有所延长,这可以有效遏制减刑过程中的权钱交易问题。而对于三类罪犯中没有通过权钱交易,确有达到立功表现的人员,意见提及可以不受延长刑期条款的限制,这会让有通过权钱交易减刑想法的人员更加规矩地服刑。
【关键词:立功】
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
意见规定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专家 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
据陈卫东介绍,“确有悔改表现”主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情形,“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形。
意见首次明确了在上述情形基础上,还应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从严精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退赃、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主动性并不十分积极,该条款可以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新京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