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贩婴医生辩称不认识人贩 所作所为系善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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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生产过程中,张淑侠通知过助产医生和护士,说董有梅毒和乙肝,董生下孩子后,由张淑侠将孩子抱出产房。该院助产师王星星作证称,17日早上,张淑侠又来到产房改写新出生婴儿表,之前这个男婴记录为无畸形,但张淑侠授意王某改为有畸形,并注明为“尿道下裂”。

  凭借这些虚假病历,张淑侠成功将来国锋、董珊珊夫妇生育的男婴骗到手,并最终出售。

  检方指控显示,张淑侠所涉及的其他几起贩婴案中,贩卖婴儿的手段大同小异。

  控辩

  1、2、4起事实中张淑侠是否欺骗

  【检方】张淑侠对产妇董某、王某和赵某及其家人称,她们患有梅毒、乙肝、双胎输血综合征,梅毒、乙肝均属于传染病,会传染给婴儿。张淑侠手中仅有一次检验结果,B超仅是一个检测依据,不能完全确定是否患病。张淑侠凭借这些简单依据,就要求产妇及其家人放弃婴儿,这明显是欺骗。

  【辩方】第1起事实中产妇的梅毒检测结果呈现弱阳性。第2起事实中,产妇是乙肝大三阳,并且患有双胎输血综合征,属于高危产妇。第4起事实中,产妇确实患有梅毒。因此张淑侠的行为不算是欺骗。

  张淑侠对婴儿死亡是否该负责任

  【检方】第3起事实中,张淑侠身为医生,明确知道女婴患病的事实,没有救死扶伤反而将女婴出售,放任女婴病情恶化最终会出现死亡这一情况的发生,属于加重情节。

  【辩方】患病女婴已经被家长遗弃,张淑侠将女婴要过来出于可怜,导致女婴死亡这点不能成立,加重情节不当。张淑侠的特殊身份不应成为加重情节的依据。

  5、6起事实张淑侠是否应担刑责

  【检方】张淑侠的行为明显是故意贩卖儿童。第5起事实不能算是“善意做中介,仅收少量感谢费”。第6起事实,张淑侠曾称是潘某串向她提出需要一个男孩来收养,但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潘某串是真的善意需要一个男孩抚养。

  【辩方】在第5起事实中,张淑侠将孩子要回并退钱,并未因此获利,行为符合善意居间做中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6起事实中,张淑侠不知道潘某串是人贩子,自己同样只是充当中介,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张淑侠是否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

  【检方】张淑侠其行为有两项犯罪加重情节,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方】张淑侠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作案经过。6起被控事实中,仅第一起是公安机关明确掌握的,其他均为张淑侠到案后主动供述的。张淑侠还主动交代被卖女婴的下落,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这些女婴找回。希望法庭可以对张淑侠从轻或减轻处罚。

  贩婴链·6起犯罪事实

  孩子被高价卖往豫鲁多地

  在持续2年的作案中,整个贩卖链条的“中间商”潘某串的“贩卖地图”遍及河南内黄、滑县,山东巨野等多个地区,购买者多以农村夫妇为主。他们或因无法生育,或希望有个男孩延续子嗣,成了此案的“买方市场”。

(京华时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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