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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宜兴市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双方就亮亮自身是否有过错;书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则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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