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教育部昨天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章程绝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按章程办事,会有各种纠错机制。按照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需于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于去年初出台,按照计划,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于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于近日获得教育部核准。
早在去年初《暂行办法》出台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就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表示“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孙霄兵再次强调,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有关专家认为,“政校分开”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呼吁已久的“去行政化”的体现。
核心
人民大学明确校长7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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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颁布的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人民大学是唯一一所在京高校。北京青年报记者详细查阅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发现章程共分序言、总则、学生、教职员工、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财务资产和后勤、学校与社会、学校标识、附则10部分。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章节是明确规定了学校的8项办学自主权和校长的7项职责,其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去行政化”意味明显。
自主办学 去行政化意味明确
章程规定的八项自主办学权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学科设置方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在教材建设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此外,在海外交流、机构设置、财产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较为详细规定。特别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自主办学、去行政化的意味尤为明确。
校长主持办公会 最后决定由本人“拍板”
章程的另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校长的七大职责或者说是对应的权力。包括方案实施权;审定制度权;推荐副校长人选权;聘任与解聘教师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权;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权;其他重要事项决定权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校长的办公会决策权,章程特别做出了详细解释:“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北青报记者发现,章程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有关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的 “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规定,人大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其职责包括“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推荐科研项目;维护学术道德”等。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学生另有九项权利
章程第二章“学生”规定了人大学生享有的9项权利,例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6项义务,例如“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人大章程摘录
校长的主要职责
方案实施权: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审定制度权: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推荐副校长人选权: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与解聘教师权: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北京青年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