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恋爱不成为泄愤,将女方严重伤害。近日,该男子金某犯故意杀人罪领刑十一年,赔偿女方何某的物质损失14万元。
2012年7月10日早晨,家住淅河镇的男子金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同镇女青年何某家,想解决和她之间的恋爱纠纷。然而,二人见面后即发生争执。金某将大门反锁并威胁何某:“你若不跟我走,我们就一起到天上去”,愤怒的何某面对金某的无理要求严词拒绝。金某心生怒火,拿起屋内的啤酒瓶就砸向何某头部,在连砸数只啤酒瓶后,金某又用手中破碎的啤酒瓶割倒在地上的何某的额头、喉咙等部位,继而又拿起桌上的“捻夹”戳何某的喉咙及右眼。被金某伤害的何某躺在地上听到母亲在外拍门,遂大呼救命,金某随即逃离。7月25日,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的伤害行为给何某造成了重型脑外伤,右侧视神经损伤,头部、眼睑、面部、下颌部及颈部多处皮肤裂伤;左手小指远端外伤性缺失;颈部伤口感染并食管瘘,综合损伤程度为重伤;右侧视神经损伤造成右眼盲目4级,前额处14×4㎝不规则疤痕,伤残程度评为八级。
编后语:虽然金某的伤害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何某那如花般的年华却就此毁于一旦。这起悲剧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恋爱中的男女要谨慎对待自己的感情,切不可感情用事,更不能因为一时的怒火而触犯法律,做出害人害己的行为,让自己和他人都遗憾终生。以此为鉴,谨言慎行!
(随州日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