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转让市场通过验收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11月11日讯

11月1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调整“未验收区域市场挂牌公司”准入标准通知,规定新标准要求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但区域股权转让市场通过验收不再作为前置条件。据悉,此举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新三板与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的有机联系。

调整后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但未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应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前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停牌,并在新三板挂牌前完成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摘牌手续。二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应严格遵守38号文规定,报告期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2.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江聃)

热词搜索: 股权转让 区域 条件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