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故意杀人犯执行死刑。
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严某在外打工期间,通过QQ聊天认识了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妇女瞿某,发生感情纠葛,严某多次到瞿某家中闹事并将瞿某的哥哥砍伤,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此后严某预谋用炸药与其同归于尽。2013年10月严某谎称需严某甲 (民爆站爆破员)帮其购买炸药及雷管爆破打井,在准备好汽油和尖刀后将严某甲骗至偏僻地段,索要其携带的炸药和电雷管,严某甲不从,严某遂用尖刀杀死严某甲,后又将汽油淋到严某甲身上,点火焚烧后逃往来安县。严某将12筒炸药、4枚电雷管、4袋钢珠、引爆器和塑料罐组装制作成爆炸装置。还用手电筒和1枚电雷管制作了一个单电雷管爆炸装置。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严某携带制作好的爆炸装置,搭乘出租车赶往瞿某家,下车后准备找瞿某实施爆炸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与妻子侯某(已怀孕)在家中二楼卧室发生争吵、打斗,徐某将侯某推倒在地,用脚踩住侯某的颈部,致侯某死亡。徐某上街购买安眠药自杀未遂,又回到家中后将侯某的尸体分割装入两个编织袋,用摩托车运至某水库并装入石块沉入水中。弃尸后,徐某回到家中,将家中血迹进行了清洗后逃离,逃至湖南省浏阳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为得到杀人工具杀害另一被害人,且杀害后予以焚烧,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徐正斌杀害怀孕的妻子并分尸、抛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特别严重的犯罪,应予严惩。故对严某、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维持死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严某、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通讯员汪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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