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下的网络治理路径

互联网的制网权是当下各国网络空间争夺的重点。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习近平主席近期在世界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生动地诠释出互联网发展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深远影响。

“互联网+”时代,虚拟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文化等各领域深度融合。网络空间成为国家继陆、海、空、天四个疆域之后的“第五疆域”,各大国围绕制网权的竞争日益激烈,对网络数据这一基础资源的争夺成为重中之重。

怎样才能提升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话语权,确保我国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权?“互联网+”时代给我国舆论环境的监督和治理带来哪些新挑战?我国该如何应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

高点突破加强内容监管

《财经国家周刊》:随着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社会民主、文化融合、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空间这一全球治理的新兴领域,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重点。您认为,怎样才能确保我国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权?

柳斌杰:为确保我国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权,需从内容着手,“高点突破”,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并在这一领域发挥我国主导作用。这是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和提升制网权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手段。

为此,我国正在从多方面努力,力求打好争夺制网权的攻坚战。

第一,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WIPO)的合作,在全球的互联网观念、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入中国的概念和共识。此前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并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就增强了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二,在国际标准领域抢占先机。2015年5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一项基于我国《多媒体印刷读物(MPR)》国家标准研制的国际标准,即《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国际标准。可以说我国在建立国际互联网标识符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建立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尚未在网络空间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因此,我国应加强互联网立法,填补这一空白。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法制建设已进入快车道,一个较完善的互联网法律安全和管理体系很快就能形成。

第四,加强信息内容相关技术的创新和研发。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一系列支持相关技术开发的实际工程。主要包括数字技术版权保护研发工程、中国字库工程、知识资源总库建设等“九大工程”。其中,我国目前研制开发的“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系统,在美国“数字对象标示体系”(DOI)的基础上,增加了跟踪、监督、确权、利益分配等功能,已初步具备与DOI抗衡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多方滞后的网络管制

《财经国家周刊》:近年来,我国自媒体数量急剧增长,已形成多媒体、自媒体共同发展的格局,给我国意识形态和文化信息安全带来隐患。您认为,“互联网+”时代,我国舆论环境的监督和治理面临哪些新挑战?

柳斌杰:当前,我国在舆论环境的监督和治理方面,存在多方滞后的问题,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

第一,法治建设不完善。网络立法滞后、缺乏前瞻性,层级也较低,缺乏权威性,而且立法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协调性。我国针对传播内容的立法是按照图书、报纸、期刊这样划分,分门别类立法,导致现有法律法规对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传播内容的监管标准不一。

第二,治理理念滞后。当前我国仍然沿袭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模式,对网络空间采取管制方式。这针对的是信息传播渠道,并未实现对源头炮制者的制约,实质是治标不治本。总体来讲,政府在网络建设与管理中,服务、法治和治理理念缺失,存在“二多二少”的问题,即政府充当控制网络负面功能的管理者角色居多,承担引导各方网络空间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服务者角色少;政府单向采用简单行政管理手段居多,借助网络优势创新治理手段少。

第三,管理技术和管理职责相脱节。一方面,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政府在治理方式、能力、技术和资源等方面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例如,内容监管技术手段滞后于网络应用技术发展,政府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分析并预测社会问题方面有待加强。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治理缺乏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慢、独立性不足,无法承担部分网络市场监管职能。

三管齐下提升网络治理水平

《财经国家周刊》: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的网民已近七亿,如何才能进一步提升网络治理水平?

柳斌杰: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面临的最复杂、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版权问题。因此,可从版权治理的角度入手,三管齐下完善政府对网络治理机制。

一是统一传播法规,完善法治体系,实现“双三架构”,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构建“控制、惩戒、防御”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治理法治体系。尤其是在立法层面,要加快网络空间立法进程并依法建网,制定一部统一的传播法规,保证新媒体和传统媒体都用同一标准衡量,从而规范传播秩序,形成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传播环境。

二是创新监管理念,注重从源头治理。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源头炮制者的监管,扩大正能量的传播,阻止不利于文明、健康向上的信息流通、扩散或发酵,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为此,可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和水平,从技术上实现源头治理。

三是建立健全网络协同联动机制和信息交流合作机制。对网络空间的管理需要政府、中介组织、媒体、传播者、公民等共同参与,担负起管理信息源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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