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铝业原董事长被控受贿3000多万】昨日,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广弘铝业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新宾涉嫌贪污公款、受贿一案。据起诉书显示,王新宾共同或单独受贿金额高达3232万元,另有股权租赁费264万元;贪污金额5万元。
昨日,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广弘铝业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新宾涉嫌贪污公款、受贿一案。据起诉书显示,王新宾共同或单独受贿金额高达3232万元,另有股权租赁费264万元;贪污金额5万元。
●敛财手段1
截取私分“回报款”
据起诉书,广弘铝业公司与天津某特钢公司于2009年底开始合作,当时,华×铝加工厂总经理黄平与时任广弘铝业公司贸易四部经理文怀武二人与天津某特钢公司邹某三人暗中达成默契:以华侨铝厂名义向广东某银行申请授信,以天津某特钢公司的焦碳等货物作静态质押,华侨铝厂向广东某银行交纳30%的现款作保证金,由该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华侨铝厂,华侨铝厂再把承兑汇票给天津某特钢公司。邹某代表天津某特钢公司承诺:每月按开出承兑汇票金额的1.1%向华侨铝厂支付回报。
但蹊跷的是,双方合作开展业务后,广弘铝业公司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原来,王新宾与黄平、文怀武在谋划合作之初,就暗中商定广弘铝业公司与天津某特钢的收益由三人按4∶3∶3的比例私下分配,同时开立私人账户将每一笔回报款打入后提现私分。2009年至2012年,王新宾共从天津某特钢处收受回扣941万余元。
从2010年开始,王新宾等人采取类似形式,与天津、河北4家钢铁公司进行经济往来,王新宾收受回扣878万余元。三人还依样画瓢,按照4∶3∶3的比例再次瓜分了华侨铝厂与台山某关联企业的融资业务收益,共计人民币335万元。综上,王新宾等涉嫌共同受贿人民币2117.6万余元。
●敛财手段2
融资款入股“分红”
2009年下半年,在广弘铝业公司副总经理余乐园的撮合下,广西某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与广弘铝业公司开始了“假贸易真融资”业务,即表面上广弘铝业公司是在给广西某冶金公司预付款或赊销,实际上是给对方资金。
毛某为了得到广弘铝业公司对广西某冶金公司的巨额资金支持,先用广弘铝业公司的融资款1000万元为王新宾和余乐园各垫付了500万元作股本金,再伪造王、余二人以佛山市南海某公司名义入股,委托毛某经营的假象。王、余二人虽不出面,但按每年264万元的固定数额获取收益。
到2014年7月,国企反腐风声渐紧,王新宾急忙收手,将该笔股权以1元转让给了毛某。
●敛财手段3
出国游报销收受下属红包
起诉书指出,2010年7月到2011年7月期间,王新宾还收受下属贸易一部总经理毛继军贿赂60万元,为毛继军的职务任命和业务工作上提供帮助。
他更带着妻儿出境,前往马尔代夫、欧洲游玩。而多次旅游产生的费用,则由黄平分别拿回华×铝加工厂公司,以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名目报销套现,总金额达14.9万元,其中一半的套现款被文怀武拿走。
“我是自首的。”在公诉人发表完起诉书后,王新宾用平稳的语气说,“在‘双规’期间,受贿与贪污的情况,都是我主动告诉纪检人员的。但是起诉书没有提到这点,我有点理解不了。”王新宾表示,自己除了自首外,他还主动退赃,目前已退赃400多万元,主动要求被冻结的资产达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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