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负债建设的目的,将不属于公共领域、公共服务范畴的项目也纳入到PPP范围,或在吸引社会资本时把回报率放得过高,今后政府的债务压力会更大。对PPP项目,是否也应当纳入到地方债务限额管理,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1月1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虽然《预算法》规定,地方财政不能编制赤字预算,也不能搞赤字财政。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不能负债。因此,地方政府也就充分利用规则,通过“土地财政”玩起了赤字财政。不仅如此,其规模、数量、用途等,还可以不受限制、不受《预算法》约束,不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也正因为如此,讫今为止,地方债规模到底有多大,仍处于官方与民间完全不一致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债务是伴随着“土地财政”快速形成的。前些年,由于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来自于土地的收入也非常可观。因此,地方政府负债的热情也十分高涨,大拆大建几乎成了地方政府的代名词,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最重要部分。但是,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当土地价值被人为地过度挖掘以后,总有一天需要回归。而回归之日,可能就是地方债务风险爆发之时。因为,土地价值泡沫,会被市场刺破的。相反,地方债务却不会因为土地价值泡沫的刺破而消失。当同样的土地无法偿还同样的债务,且土地变现都存在严重问题时,地方债务的风险也就难以控制了。
问题在于,地方债一旦风险爆发,其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破产问题,还有与地方债务紧紧捆绑在一起的银行。即便按照官方披露的数据,到2015年底债务总额16万亿,由于多数是银行债务,其对银行的冲击可想而知。所以,控制地方债风险,不让地方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现债务风险,就成了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任务中,地方债也是任务之一。
那么,此次财政部出台的地方债限额管理意见,到底能不能对地方债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对地方债风险防范产生防爆功能呢?地方债的爆炸引线到在哪呢?限额管理意见能否紧紧地抓住爆炸引线,既达到控制债务总额的目的,也起到防止债务风险爆发的作用呢?显然,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这样做,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将债务偿还的压力向后延伸;二是可以有效化解银行的债务风险,将银行与政府在债务问题上分割开来。
但是,也要注意,债务偿还期限后移,并不代表债务消失。也就是说,政府偿债的责任还在,只是推给了后人。同时,银行会不会同意将这些“优质”贷款放弃,继而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呢?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要知道,在银行的眼里,把钱放给政府,还是最放心的。不然,地方债也不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
这也意味着,债务置换只不过是缓解眼前的困难、化解眼前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债务化解机制,地方债仍然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风险。甚至可以这样说,在一些债务负担沉重、收入来源有限的地方,还可能出现连利息也无力支付的现象。那么,财政部门将通过什么方式抓紧爆炸引线,不让这些地区出现债务风险爆发现象呢?
应当说,债务置换除了可以将偿债压力后移之外,也可以将地方债显性化。关键在于,这只是明账。那些官方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掌握的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等,到底有多少,可能才是真正的地方债爆炸引线。因为,相当一部分地区在上报债务数量时,没有说实话。真正的债务,可能要远高于官方公布的数据。如此一来,如何防止这些债务的风险,可能比债务置换更为重要而紧迫。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债务,大多也是通过平台公司形成的。而平台公司在形成这些债务过程中,又都是依靠土地抵押或其他企业担保形成的。尤其是担保,可以说是最令人担忧的债务风险。如果不同步利用债务置换的方式把银行和担保人都置换出去,一旦平台公司运转不灵,其所带来的风险将非常难以控制。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自债务置换政策出台以来,地方政府似乎一下子轻松了下来。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慢慢回暖,一些地方更是又打起了“土地财政”的主意,试图再次通过负债来建设政绩工程。特别在一些三、四线城市,原本就已经出现鬼城、空城现象了,还要对土地进行开发,还在不断地大拆大建。那么,意见所确定的限额能否对地方政府产生约束力呢?地方政府会不会自觉接受限额约束呢?
眼下,各地都在大力推行PPP,试图以PPP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且不说社会资本是否愿意参与到政府项目建设中来,就算愿意,政府是否又将进入新一轮债务扩张期呢?必须看到,按照目前地方政府推出的PPP项目,真正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非常有限,多数项目都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今后回购才能合作。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变异的负债建设。所不同的是,眼前不需要大规模投入,今后则需要大规模回购或购买服务。如果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负债建设的目的,将不属于公共领域、公共服务范畴的项目也纳入到PPP范围,或在吸引社会资本时把回报率放得过高,今后政府的债务压力会更大。对PPP项目,是否也应当纳入到地方债务限额管理,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可以肯定,将地方债以置换的方式把偿还压力向后移,除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减轻眼前的压力之外,还寄希望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综合实力的提升,能够提供偿债的条件。殊不知,按照地方政府目前的发展思维,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的。只有地方政府转变发展思维、调整发展思路,把对实体经济的关怀、把新兴产业的发展等放在突出位置,才有可能给后人留下偿债的机会、给后人创造偿债的条件。财政部门在对地方债进行限额管理的同时,是否应当对地方的发展思维、发展思路进行引导和调整,也很重要。不然,债务风险爆炸的可能依然存在,爆炸的引线也就不可能掌握在决策层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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