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正式登场 因势利导网贷业规范化成长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信办等部门联合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

点评:《办法》确定网贷行业四大总体原则,并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管理机制、风险底线、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更具实操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监管意见。从细枝末节处完善网络借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的特殊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对于《指导意见》的继承性和补充性。有利于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建立起欣欣向荣的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生态格局,并为下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措施提供依据,为普惠金融发展布好前阵。

重申P2P信息中介地位,归属民间借贷范畴。本《办法》进一步聚焦网络借贷定位,专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小额贷款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办法》延续《指导意见》对于网贷机构归属民间借贷的规定,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同时重申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公布和借贷撮合服务的中介平台。网贷机构作为纯信息中介与传统金融机构互补相生,在普惠金融服务领域发挥内生优势。

首立备案制及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留出创新空间。《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执照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降低网贷机构运营成本,为行业创新成长留足灵活发挥的空间。同时,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将约束网贷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为下一步银监会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制定统一规则奠定基础。

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监管。一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业务经营明确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二是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实现分账管理;三是降低借款集中度风险。引导小额借贷为主,提升借款额度与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程度。坚持风险底线思维,防范网贷机构侵占挪用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安全隔离,加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细化信息披露制度,提升行业公信力。《办法》详细规定融资信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原则,并要求风险评估,机构定期公布报告等。横亘于出借人与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幅缓解,提高资金安全性和平台信誉度,长远看对于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意义重大。

安排整改过渡期,鼓励行业自律。《办法》给予18个月过渡期安排,通过行业自查自纠,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净化市场。短期内为网贷机构应对新规、战略转型预留时间窗口,更重要的是在长期引导行业形成自律氛围,更好地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管理体系,提振行业健康发展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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