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司法行政系统优化法治环境服务企业经济发展

案例一:2015年4月广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进行厂房结构扩建钻孔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王某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院墙,以及门前通道等建筑、构筑物遭到严重损坏。房屋建筑损毁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法律顾问李厚金积极参与,使王某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将赔偿款支付给王某。但王某又违约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李厚金及团队多次找到王某,表示该区域改造系市重点工程,王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必须尽快拆除,否则将影响工期。李厚金采取单方、多方谈话方式,讲事实、讲道理、讲法律,引导王某及家人厘定合理诉求、理性表达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诉求。要以社会利益为重、以发展大局为重,要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经过15天的反复沟通和协调,使得当事人双方都能相对理性的各退让一步,在政府的主持和法律顾问的有效协调下,王某与该公司达成2.3万元赔偿协议,次日,赔偿款已履行,该公司拆迁工程也已顺利进行。

案例二:2014年7月10日,广水某鞋业企业工人张某下班后在棋牌室娱乐场所活动中,因突发脑溢血在送往医院时死亡。家属扬言将尸体停放企业门口不予安葬,张口要企业赔偿20万元。

市维稳办领导与司法局协商后,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胡明武积极参与,并迅速赶往企业着手处理此事。胡明武一边了解具体情况,一边要求死者家属选派代表或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以便双方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此事。在调解中,胡明武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死者家属及对方律师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反复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及以人为本角度,一一进行解释,最终让死者家属明白,如果死者家属不按法律规定去胡闹,不仅得不到单位对受害者的同情,反而会产生不可预料的不良后果,而这些后果将完全由闹事者承担。与此同时,还通过死者的亲友对其家属进行耐心的解释、劝说。冷静下来的死者家属终于放弃过激念头及到企业无理取闹的想法,企业也从死者家属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角度,政府和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慰问金共计6万元。一场一触即发、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被成功化解,达到了企业和受害者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案例三:2014年,随州市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工头刘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将该公司承建的一幢大楼承包给刘某,合同约定发生安全、工伤事故由刘某负责。刘某以个人名义与施工人员签订临时劳务合同,约定发生安全、工伤事故由施工人员自行负责。施工过程中,李某从二楼摔下,致左大腿骨折的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随州市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赔偿,该公司以工程已经承包给刘某为由拒绝赔偿,并建议李某向刘某主张损失;李某向刘某要强求赔偿损失,刘某以没有赚到钱为由,拒绝赔偿。后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程序,由随州市某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全部损失。

案例四:我市某知名民营企业、经数年发展有了转好的市场平台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该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希望采购一套“喷砂房”设备来提高油罐喷漆光泽。2008年12月25日该公司与广东东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由于该设备属特种设备,东莞公司既没有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也没有特种设备的的安装许可,更没有“喷砂房”生产经营的经营范围。该“喷砂房”虽然已安装,但一直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验收。且长期不能使用,也不得使用。

2014年,律师介入案件,经咨询律师,律师认真研究“喷砂房”的状态和东莞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书”经调查了解发现,1、东莞公司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没有“喷砂房”的生产经营范围;2、东莞公司没有压力容器的生产许可和安装许可;3、设计方案记载的设计标准严重违反了《工业企业界的噪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4、设计方案违反了 《车间空气粉尘卫生标准》和《车间空气中活性碳粉卫生标准》。2015年,律师通过诉讼依法维权,经一审、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终判决;1、解除合同;2、判令东莞公司返还设备款630000元。3、判令东莞公司赔偿损失372363.94元。

案例五:2014年,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盛源公司)与玉柴大力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大力公司)因产品责任发生纠纷。东盛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玉柴大力公司制造的汽车燃油消耗量不达标导致无法办理营运证给东盛源公司造成了损失几十万元,要求玉柴大力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由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往返宁夏多次,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程序。由一审的败诉直至201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东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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