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中院析理说法化干戈为玉帛

2010年9月,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丰公司)分别与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耀星公司)和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塔西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从塔西尔公司购进600套汽车橡胶悬架销售给耀星公司,耀星公司将该600套汽车橡胶悬架出口至伊朗AMICO公司。后因伊朗AMICO公司反馈该600套汽车橡胶悬架存在球铰移位等质量问题,塔西尔公司、奥丰公司、耀星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至4月5日进行多次协商并形成4份会议纪要。2011年9月22日,三方再次协商并经公证达成三方协议。

2011年9月29日,奥丰公司与塔西尔公司又签订400套橡胶悬架系统总成和160套主弹簧的销售合同。后塔西尔公司将上述货物交付耀星公司,耀星公司验收后,将货物出口至伊朗AMICO公司。2011年12月19日,塔西尔公司与奥丰公司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11年12月15日,奥丰公司尚欠塔西尔公司货款6831000元。2012年1月20日,耀星公司向奥丰公司、塔西尔公司发函,称塔西尔公司目前已将生产和检测设备转移出原来的北京基地,对塔西尔公司能否履行2011年9月22日的三方协议义务深感担忧,为此暂停支付下余货款。后各方当事人为货款给付及产品质量责任协调未果,塔西尔公司就涉案欠付的货款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奥丰公司、耀星公司、齐星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鲁商终字第45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由奥丰公司向塔西尔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8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塔西尔公司已就该生效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审理期间,耀星公司又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奥丰公司、塔西尔公司、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公司)(追加)、徐某(追加)提起产品责任纠纷之诉。因认为涉案600套橡胶悬架存在质量问题,伊朗AMICO公司已就其中已装配的504套橡胶悬架向耀星公司索赔1512000美元,耀星公司已召回其中540套橡胶悬架,并为召回该部分橡胶悬架支付了相关费用。塔西尔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由美晨公司独资出资300万元登记成立,2013年7月26日进行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变更为美晨公司和徐某,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30万元(其中美晨公司出资600万元,徐某出资30万元),将公司住所由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变更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286号,现上述两处住所均无该公司办公场所及厂房、设备。

原告耀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奥丰公司、塔西尔公司退还涉案540橡胶悬架货款6750000元;二、被告奥丰公司、塔西尔公司赔偿原告已赔付伊朗AMICO公司的经济损失9646560元,并赔偿原告退回涉案540套橡胶悬架的报送费及处理质量问题的其它费用计2740505.58元;三、被告奥丰公司、塔西尔公司赔偿原告退回涉案540套橡胶悬架的运输费用29400元;四、被告美晨公司、徐某作为被告塔西尔公司的股东,在被告塔西尔公司已名存实亡情况下,未对该公司作清算和善后处理,损害了原告利益,应对上述被告塔西尔公司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其它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奥丰公司自愿赔偿耀星公司因涉案汽车橡胶悬架质量损失共计10204036.41元;二、塔西尔公司自愿赔偿奥丰公司因涉案汽车橡胶悬架质量损失共计10155725.41元,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奥丰公司应付塔西尔公 司 货 款 6815000元 相 抵 , 余 款3340725.41元,奥丰公司同意由塔西尔公司直接支付给耀星公司,用以抵付奥丰公司对耀星公司赔偿义务;美晨公司对上述塔西尔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耀星公司将涉案汽车橡胶悬架540套退还给奥丰公司,再由奥丰公司将该涉案汽车橡胶悬架540套退还给塔西尔公司(由塔西尔公司自提货)。如耀星公司退货数量不足540套,则按每套10733元的价格相应扣减塔西尔公司按上述协议第二项应支付的赔偿款;四、塔西尔公司申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五、上述协议第一、二项相抵后,奥丰公司尚应支付耀星公司赔偿款6863311元,由双方另行结算。六、上述协议第二、三、四项所涉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七、耀星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就此了结。除上述协议第五项所涉耀星公司与奥丰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结算外,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其它全部权利义务亦就此了结。

主要做法

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多、难度大,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耀星公司是我市的重点企业,对于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如硬性下判,可能导致外省公司对法院判决公信力提出质疑。调解处理,既能够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够及时维护和实现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案法官作了大量的释法析理工作,对美晨公司指出:“你们生产的汽车悬架造成耀星公司被伊朗方面退货是铁的事实,应及时主动赔偿损失,拖得越晚你们不仅赔偿数额要增加,而且公司商誉也会严重受损。”对耀星公司释明:“你公司因使用美晨公司问题悬架被退货,依法应获得赔偿,但有关证据存在瑕疵,部分文件无中文翻译件。你们两个公司又是长期的合作伙伴,适当让步有助于和气生财。”双方当事人听到法官细致入微、入情入理的分析后,心结慢慢打开。在法庭主持下积极参与调解。经过数十次的沟通、协调,法庭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且富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各方调解结案。

经验启示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法院应当围绕党委中心大局部署开展各项工作,着力转变司法理念,积极践行能动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重点企业的重大案件。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能够调解结案的涉企纠纷尽量调解结案,为企业间后续合作留下空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析理说法,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为企业间的继续合作打下基础。

热词搜索: 随州市 说法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