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离职Uber的前运营助理,加上一名被Uber开除的实习生,因曝出Uber“压榨”实习生的问题,将这家估值625亿美元的互联网新贵,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劳动法“罩”不住实习关系
一名离职Uber的前运营助理,加上一名被Uber开除的实习生,因曝出Uber“压榨”实习生的问题,将这家估值625亿美元的互联网新贵,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超负荷地工作”“时薪不过三四元钱”“实习生比例高”“离职前才签订保密协议”“莫须有的‘泄露商业机密数据’罪名”……当这些扎眼的词汇出现在爆料文章中时,很难让人不义愤填膺。
然而,法律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鉴于实习生的特殊身份关系,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难题。
实习主要为获得经验而非报酬
“所谓实习,其本质仍是一种教育活动,主要是指高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安置即将毕业的学生到相关单位进行学习的制度,以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来弥补书本知识的不足,获得实际工作的体验和认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向前,对于实习给出了这样的定义。
王向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这个定义上看,实习关系并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很多方面无法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要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参加劳动;但在实习关系中,实习生参加实习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获取报酬,而是获得实践经验。
“并且,从企业的角度看,实习生仍是在校生,并不具有成熟的劳动技能,企业对于实习生的招聘门槛也很低。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实习生的薪酬待遇会很低,因为这并不是实习关系最核心的部分,我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来保障实习生的薪酬待遇。”王向前说。
不过,王向前也指出,即便实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依然不应当被侵犯,“除了薪酬待遇之外,比如在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安全生产等人身权益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习关系进行保护”。
用工比例并无强制要求
而对于企业使用实习生是否存在比例限制、过多使用以实习形式来替代正常用工是否涉嫌违法的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徐玉领律师认为,这种现象多发于当前的创业企业,应当纳入到劳动监察管理的范围内。
“一些企业将实习生充当廉价劳动力的做法,需要得到重视。不过目前来看,我国并未就此问题出台相应的规范,而现实生活中,此类纠纷并不多见。”徐玉领分析,主要原因在于,实习对于企业和实习生双方而言,是共赢的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实习生来降低用人成本,而在校学生则可以通过实习,锻炼自己、学到实践知识。
王向前则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在企业使用实习生的比例上进行限制,反而应当鼓励学生工读结合:“现在很多大学生的实践经历不足,接触实际工作太少,如果有企业能够提供大量的实习机会,并没有什么不好。”
王向前表示,现在有很多企业混淆了实习关系与劳动关系,将很多在校学生与实习毫不相关的兼职劳动,都算成了实习,才会造成一些所谓的实习待遇过低的问题。
“如何正确看待实习,关键在于实习是否会对在校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提升有所帮助。这个认定并不一定要严格按照专业与工作是否对口来划分,完全可以尊重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愿。”王向前说,“而对于应当纳入劳动关系的情况,则不能按照实习关系来处理,而是要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薪酬待遇这方面。”
离职前才签署保密协议“不合适”
在Uber与被开除实习生的纠葛中,“泄露商业机密数据”成为Uber开除实习生的一条理由;而Uber在实习生离职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一事,也饱受争议。
王向前介绍,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对此有所顾忌,可以理解。
“应当尊重企业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进入企业的工作场所、开展工作,的确会了解到一些属于商业机密的内容,比如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等。企业有权利要求实习生对此进行保密,不带到竞争对手的公司,这无可厚非。”王向前说。
徐玉领对此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表示,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就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不过,由于保密协议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实习生的就业选择,因而对于Uber在实习生离职前才签署保密协议的做法,徐玉领认为并不合适:“虽然签署保密协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企业有义务提前就保密事项,明确告知实习生,并在实习之前就签署相关协议,充分尊重实习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用协议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实习生的权利保障,我认为最合适的方法,还是通过企业与实习生之间签订的协议,究竟成立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事后发生纠纷。”王向前说。
王向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些实习生本来抱着学习的态度来实习,但在看到薪酬待遇较低后,就希望通过劳动关系的保护,来获得更高的报酬。“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不诚信的表现。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践、体验工作的机会,自身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和代价,不能让企业一方面用实习的低标准来要求实习生,却同样付着一般劳动者的薪酬待遇,这样对企业也不公平。”王向前说。
王向前建议,为了平衡企业与实习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考虑采取双方协议优先、国家设立标准辅助判断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充分尊重实习生与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保障双方在建立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在各方权利义务上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对于实习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以考虑出台实质性判断标准,对于不同情形下实习生或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明确规范,解决当前模糊地带过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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