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曝光台

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设立交通违法曝光台,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案件一:2015年09月15日19时24分许,马某某驾驶使用其它车辆号牌粤BE260Q号小型轿车 (该车真实号牌为粤B4E0X2)沿清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清河路清河星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由王某驾驶的鄂SJ0668号两轮摩托车(后载周某某)相撞,造成王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从现场逃逸。经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件二:2015年10月18日,邱某某驾驶鄂S09028号货车沿交通大道由市区往随县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当车行至两水桥头路段,与由东往西横过公路的王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5日死亡。经调查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件三:2015年10月16日,王某某驾驶鄂S1379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随州市316国道由厉山往两水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由北往南行至316国道奥马专汽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夏某某、曹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周某驾驶鄂SF952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由厉山往两水方向行驶时,与倒地的曹某某相接触,造成鄂S13792号轻型厢式货车受损及夏某某、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某、夏某某无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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