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债暂停”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银鸽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π银债暂停,债券代码π12206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2、根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7.09%,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8.09%,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已于2015年1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银债暂停”进行回售申报登记,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银债暂停”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12月22日)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银债暂停”债券。

6、本公告仅对“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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