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究竟怎么回事?

编者按 最近一则新闻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引发广泛争议,网友多觉得这名掏鸟窝的大学生是犯了错,但是判10年也未免太严重了,甚至发出“人不如鸟”的感叹来,也不乏有些网友责骂司法部门太严苛。虽然被抓捕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年轻人十年的青春也不该因此而荒废了,何况这也不能全算学生的错,因为学生也是“无心之过”,并不清楚事态的严重性。今日,本报向大家介绍案情,科普野生动物法律知识。

■ 案件详情:

2014年7月14日,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最后闫某在自家养了起来,还将幼鸟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本想晒一下自己有爱,没想到引来的却是一门生意。据闫某供述,他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给贠某燕隼一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这一次却引来了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根据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认定,这16只雏鸟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

2015年8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16只鸟=10年半刑期,究竟重不重?

原来这16只鸟都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掏鸟窝的燕隼属于隼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围绕此案判决,辩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辩护律师称被告人不知情 无主观犯罪意愿。一审判决书中,委托申诉辩护律师付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称鉴定机构并未实际查看鸟类,仅凭两张图片就做出鉴定结果,且被告人闫某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可以被称之为猎捕的激烈犯罪手段,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有足够证据表明被告人 “明知故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表示,根据闫某的供述,他将隼捕捉到手后,在QQ群里挂出进行出售,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照片等都证明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还进行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 白岩松:舆论热议源于“三个不知道”:

第一,人们觉得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以及掏鸟窝的法律后果;第二,很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第三,公检法相关人员不知道判刑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没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释。

此案的意义在于提醒公众,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窝是严重的犯法行为,对法制宣传教育有重大意义。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当前,随州市正在大力开展林业生态建设,各项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区生态安全的林业综合执法有序开展。希望各位市民能够通过此案得到警示,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尤其是在恶意捕杀贩卖野生动物仍然猖獗的当下,法律的保护更是必不可少。希望,各位市民能够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共建一个人与动物、自然和谐共存的绿色环境。见习记者 加映雪 通讯员 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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