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最新出台的 《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湖北省所有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自由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根据《意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一时段,参保人员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根据《意见》,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实施打破户籍界线,全民参保无障碍,给了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的选择权,只要有意愿、有经济能力,都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提高退休待遇水平。 (王度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