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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9日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发行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华仪债(122100)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对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华仪债”债券实施回售,回售数量为190,409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90,409,000元。回售实施完毕后“11华仪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509,591手,共计人民币509,591,0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根据《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8.00%,并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1年11月9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1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到期日:2016年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4年11月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在2015年跟踪评级中,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华仪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本年度(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00%,每手“11华仪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0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6日
3、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华仪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1华仪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联系人:张传晕、刘娟
电话:0577-62661122
传真:0577-62237777
邮编:3256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华佳、方扬
电话:0571-87902082,87903134
邮编:310007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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