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示范庭公开审理一起涉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和中院干警共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陈某购买了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左岸星城小区单元楼住房并装修入住,汪某购买的房屋位于陈某楼上,但汪某一直没有收房和入住,也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交纳物业费。
2014年,陈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中屋顶漏水,室内装修受损严重,即与物业公司人员一同上楼查看,发现楼上汪某房屋室内积水达数十厘米,所在楼道公共水管阀门箱未锁,水管总阀门被人打开,而汪某室内水管无堵头或阀门,导致积水渗漏至陈某房屋,陈某的损失经鉴定达1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判令其承担陈某的全部损失。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定,认为陈某房屋装饰损失系“多因一果”造成,根据现有证据既有物业管理不善原因,也有汪某房屋内水管安装存在质量方面等原因,缺少任何一方面原因都不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房屋安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开发商,其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为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诉讼,据此二审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庭审积极探讨了民事裁定书的改革,针对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再沿用内部函指出原判存在的问题,而是直接将发回理由阐明在裁定书中。庭审结束后,观摩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了评议,也对物业管理方面的热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大家共同感到,有的物业公司长期陷入“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降低—更多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恶性循环,多数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有限的服务职责误解造成的。物业公司方面力量有限,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打造安全和谐的小区物业服务。记者朱道全通讯员邓明姚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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