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债券投资者、主承销商、发行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以下称“非公开项目债”)的相关要求,经国家发改委同意,现发布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根据《暂行办法》,非公开项目债的信息资料不公开披露。在发行阶段,由主承销商向潜在认购人披露债券发行资料。在转让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按《暂行办法》进行定向披露。披露时,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将披露信息发送给我公司,我公司对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

二、风险告知。根据发改委要求,投资者须在每一只非公开项目债认购和转让前签署《债券投资者风险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称《风险告知书》)。在发行期间,由主承销商组织认购人签署。如有非承销团成员分销认购的,由分销的卖方通知认购人签署。主承销商应统一将《风险告知书》提交我公司。在转让期间,由卖方通知买方签署《风险告知书》,买方签署后提交我公司。我公司将适时启动《风险告知书》网签,该项工作另行通知。

未签署《风险告知书》的投资者不得认购、分销买入和二级市场转让买入非公开项目债,我公司将不予办理债券结算过户手续。

三、投资者数量和面额限制。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非公开项目债持有人数不超过200人,单笔认购或转让面额不能少于500万元。在发行阶段,由主承销商负责控制认购人数和承销商单笔认购面额;在债券存续期间,卖券方须保证卖出债券单笔面额不少于500万元。我公司将对持有人数和转让面额进行控制和监测。

四、信息查询。潜在机构投资者有意投资非公开项目债的,应向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申请后,可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快速通道-发行与付息兑付-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收益债”专栏里查看非公开项目债的资料信息。

热词搜索: 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收藏文章
表情删除后不可恢复,是否删除
取消
确定
图片正在上传,请稍后...
评论内容为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