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提出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且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就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且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就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遵循动态调整、迅速响应的原则,其调整以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结合省民政厅公布的每年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综合评估确定。
一 。两种情况下,要调整低保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的;
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
二 。两种情况下,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有以下情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方法向有关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当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连续3个月达到4%(含4%)以上或连续2个月达到8%(含8%)以上;
或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10%(含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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