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商管理出新规 首次纳入“信用管理”

10月19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青岛(楼盘) 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信用管理”成为纳入条例的全新章节,并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青岛房地产市场。

10月19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青岛(楼盘) 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信用管理”成为纳入条例的全新章节,并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青岛房地产市场。

一年内无项目暂定资质不得延长

据介绍,新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再生产品用于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开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绿色建筑。

在资质方面,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开发的,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开发经营进展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与项目开发期限一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在业主关心的交付竣工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编制验收报告,报送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验收报告后,应当对验收事项进行核实,对验收不合格或者缺失、谎报的验收事项,应当转告有关验收部门依法查处。实行竣工验收合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各项验收合格证明和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管理”首次纳入

在信用管理方面,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记载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建设经营情况、企业资产变动、企业人员变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奖惩等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前,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对信誉优良的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违规企业十年内不得入岛城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经鉴定项目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一房多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企业自身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在销售方面,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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