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30余年投资审批管理体制将终结
负面清单试点两年后将全国推开
涉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等将列入清单
《经济参考报》记者19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负面清单”这一创新改革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意见》明确提出推广的时间表: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核心是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使二者既划清界限又保持衔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人19日解读称。《意见》明确,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哪些内容将列入负面清单一直是业内最为关注的。
对此,《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清单内容主要涉及包括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国土、军事、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等安全,以及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行业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等。
发改委体改司上述负责人表示,对禁止准入事项,《意见》明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两种准入方式:一是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二是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据了解,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但还少有在国内市场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尝试。我国首份负面清单在2013年9月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出炉,此后更新版的负面清单在扩围之后的粤、津、闽及上海自贸区中统一实行,均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目前正在进行中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也均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权威专家表示,负面清单从外资扩展到内外资,从区域扩展到全国,是市场准入制度和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实行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审批制投资管理体制将走向终结。
在对外经贸大学外国直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看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推广的意义“不亚于入世”,我国外资管理体制将告别指导目录模式,变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负面清单”。此项改革加上《决定》中提到的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改革和开放的程度之大具有革命性意义和根本性变化,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第四次变革。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马宇对本报记者表示,负面清单制度在准入环节扩大了开放,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并不止于准入环节。以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为例,外资三法的进一步修订,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和重新定位都将紧随其后。“所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改革,是对我们现有的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投资审批管理制度的颠覆性改革。”
而负面清单制度的意义还不仅体现在投资管理体制,还涉及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负面清单这一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是在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的条件下,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体制进步。特别是在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我国必须主动作为、积极回应。“打铁还需自身硬,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增强我国投资管理制度的弹性和竞争力,将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做好基础性准备,也将带动我国经济社会管理方式和理念的全面变革。”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邹士年对本报记者表示,负面清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切实之举。尤其在当前经济发展放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无疑会极大增强经济主体的活力,拆除很多投资的藩篱,也增强外资进入的效率,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和活力的释放具有重要意义。
他同时提示说,对负面清单的实施带来的风险,我们也必须有足够的认识,相关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监管必须能及时跟上。负面清单的实施显然会伴随高度自由的投资市场,也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资本异常流动的风险,监管机构必须有足够的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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