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拟修改 投保20日内反悔可退全款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本次《意见稿》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业务范围、新的保险监管体系等多方面均有调整。比如,《意见稿》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一是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适度放松资金管制,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等等。

《意见稿》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此外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此前的犹豫期为10日,银保通道则为15日。

本次修订将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上次修订不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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