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不少中国企业在不断增加的对外投资中卷入纠纷和争议,且经常作为被告,并不幸多以败诉告终。
近年来,有不少中国企业在不断增加的对外投资中卷入纠纷和争议,且经常作为被告,并不幸多以败诉告终。究其原因,中国企业通常对国际争议解决的司法环境和程序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主张自己的立场,抑或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由于解决纠纷的经验不足而功亏一篑。为此,富而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对“走出去”的中企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充分理解合同仲裁协议部分。通常国际性的合同都会明确列出是以诉讼还是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是仲裁,那么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至关重要,这将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效力以及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影响很大;仲裁时效也很重要,错过对对方提出仲裁的时限,就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公司处理争议的团队应至少包括三类人员。对公司业务非常清楚的人员要跟踪整个初期的协商和谈判,避免争议过早过快的法律化;一个可靠的法律顾问能搜集证据并帮助公司领导层消化理解外部律师的建议,在千头万绪之中理清思路,把握主动,起到中间的桥梁作用;一个富有经验的外部律师能够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争议及跨国法律,而不仅仅是中国国内的法律。
第三,对沟通方式和内容要多加琢磨。中国企业在用信函沟通时,表达习惯较为笼统、模糊,对函件可能对将来的仲裁程序产生的影响没有足够重视,或者对对方主张的观点没有明确的反对,也没有说清楚这些函件是否“无损本方利益”,即是否能用在诉讼或仲裁中,这都可能成为后续争议解决时的地雷。
第四,选择适当的国际仲裁员。通常原告与被告会各指定一名仲裁员。而中方常犯的两个错误是以为自己不用参与国际仲裁因而根本不指定仲裁员,或者指定了一个经验不丰富的国内仲裁员而且过于偏向指定人,从而得不到对方仲裁员的信任,无法在仲裁中发挥效力。好的仲裁员懂得如何与对方沟通,保持相对中立的原则,在受到双方认可的前提下为指定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五,在国际诉讼和仲裁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利用对方履行司法程序时的漏洞向对方施压,在心态上占据主动,并赢取宝贵时间。比如,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曾利用法院在送交文书给指定人的具体环节中的纰漏,而要求对方重新送达文书,使用一些临时性措施如玛瑞瓦禁令来施压等。
第六,和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选项。复杂的国际仲裁往往旷日持久,少则一年半载,多则数年。如果在对方急于解决争议时,与对方探讨和解方案往往能争取主动。其中可以结合一些拖延时间和消耗耐心的战术,比如中方可以对国际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反对,而最终结论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或者要求对方披露其有义务公开的内部文件,且该文件有不利于对方的内容,这些都是对中方有利的时机来谈判和解条件。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指出,上述方法亦是把双刃剑。国际纠纷中的对方,尤其是一些来自欧洲发达国家的企业,对于争议解决途径的了解和实践远远优于中国企业,这就要求中国企业管理者更要加深对争议解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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