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 不得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

■ 证监会称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

10月9日晚间,证监会在网站披露了其组织起草的《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监管范围,建立了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等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的《管理办法》起草并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中国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海证券首席分析师蔡钧毅告诉早报记者,《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证监会规范市场的一个后续措施,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此前限制股指期货、打击场外配资等相关规定一脉相承。至于对短期市场的影响,蔡钧毅表示不会太大:“程序化交易市场毕竟比较小,估计不会超过交易量的5%。”

蔡钧毅预计,作为对于股灾的反思,证监会后续仍会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整肃资本市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将于11月8日截止,在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程序化交易是“双刃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将程序化交易形容为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

《管理办法》将程序化交易定义为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只要符合《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都是《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相关的程序化交易者均须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证监会认为,程序化交易既有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消极影响。基于中国资本市场具有个人投资者多、交易换手率高、价格波动大等特点,对程序化交易需要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

与传统交易一次交易中只买卖一种证券不同,程序化交易可以借助计算机系统在一次交易中同时买卖一揽子证券。

蔡钧毅认为,这也让使用程序化交易的机构优势很大,通过撤单再挂单,可以直接间接影响投资者情绪波动,从而加大市场波动:“散户根本玩不过机构,程序化交易的平台和程序都是有成本的。”

可见的是,沪深交易所7、8月集中点名限制了一批存在异常交易账户,它们被指利用资金优势,对市场价格造成严重干扰。这批账户普遍有量化、对冲等特点,这也正是程序化交易的一种。

上海证券报曾报道,被上证所限制交易的某账户之前在7月8日的交易中,累计申报卖出近16000笔,累计申报卖出金额超过15亿元,申报卖出后的撤单率高达99.18%。这种频繁申报会干扰正常价格信号,容易对市场和个股产生助涨助跌的效用、影响市场稳定。

建立申报核查制度

根据沪深交易所细则规定,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申报及报备应包括: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交易所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别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股票期权合约账户进行证券、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

《管理办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审慎进行程序化交易,并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

使用专用报盘通道

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并适时进行人工复核。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证监会解释,指令审核制度是一项新举措,与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报速度快、申报频率高等特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要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而不是不加过滤地将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达交易所主机,旨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对市场流动性的过度冲击。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协会负责制定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并开展自律管理,主要考虑这是行业的一项新实践,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业标准。

“当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额或频率达到对市场流动性产生明显影响的时候,即使其不具有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负有审慎交易的义务。”证监会强调。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在程序化交易的时候,交易所实施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管理。

当日净买入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净买入额度时,交易所暂停接受该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当日后续提交的额度管理品种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撤单申报及卖出申报;当日净买入金额低于净买入额度时,交易所恢复接受其当日后续提交的额度管理品种的买入申报。

重点监控8种异常交易

《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

根据交易所细则将重点关注的证券交易包括:一个交易日内出现五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

股票期权交易重点关注对象为: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五笔;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权品种不同合约不同方向开仓的行为;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2个及以上期权品种上开仓的行为;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交易所明确了几项异常交易行为,并将予以重点监控: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2。以涨跌幅限制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3。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4。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5。通过连续申报或大额申报,干扰或延迟其他投资者的正常申报或者成交;6。在收盘阶段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7。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8。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9。本所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蔡钧毅分析,证监会此次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界定还是比较细化的:“毕竟这里散户多,投资氛围重。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变化,文件可能还有逐步修改的空间。”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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