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10月1日起实行新规定 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新的预售门槛只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拿地的项目。在新《若干规定》施行前的项目,预售标准仍按原《若干规定》执行。

9月30日,杭州本地消息称,杭州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规定中指出,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才能申请预售;十一层以上的,若要申请预售,必须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必须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据了解,新的预售门槛只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拿地的项目。在新《若干规定》施行前的项目,预售标准仍按原《若干规定》执行,即“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资料显示,规定从两个方面对配套设施建设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明确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核查论证,对于未按期建成的配套设施,由监察部门追责。

二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规定新设立了质量保证制度,明确规定: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付能力。

规定第十三条还强调,房地产企业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分户检验合格,并向买受人出示项目竣工备案表。

同时,《若干规定》还对商品房的保修期进行了细化,明确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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